解读《档案法》- 各级各类档案馆定位和职责

2024-01-08 16:59:10 兰台之家 829

全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各类档案馆定位和职责的规定。


目前,按照1992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我国的档案馆分为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军队档案馆等类别。其中,各级国家档案馆,是归口中央或地方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或与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文化事业或科学技术事业机构,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在中央一级,综合档案馆包括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包括中国照片档案馆等。在地方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立综合档案馆,大、中城市设置城市建设档案馆等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是中央和地方某些专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收集管理本部门档案的事业机构。
企业档案馆,收集管理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军队系统设置哪些档案馆,根据实际需要由军委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这是档案馆的基本定位。首先,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机构。设立档案馆的目的就是把分散在各单位或各部门的档案集中起来管理,以利于档案的长久保护和利用。其次,档案馆是从事文化事业的机构。档案是代代相传的独特且不可替代的历史文献遗产,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文化财富。档案馆事业从大的方面来说,属于文化事业,档案馆属于从事文化事业的机构,但不能等同于“文化事业单位”。
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这是档案馆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接收及征集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即档案的收集。二是按照一定原则对档案实体进行系统分类、组合、排列、编号和基本编目,使之有序化,即档案的整理。三是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即档案的保管。四是主动开发和提供档案信息,并为利用者以阅览、复制、摘录等方式使用档案提供服务,即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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