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

2021-11-12 09:45:47 兰台之家 1435

融安特


2021年1月1日起新《档案法》正式开始实施,编辑陆续综合整理新《档案法》各项条款的释义内容,本篇内容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仅供大家参考,有任何问题敬请留言


全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相关主体档案保护义务与利用权利的规定。


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很多珍贵档案都是稀世之宝、国家宝藏,具有无可替代的独特价值,一旦丢失毁损或者失密泄密,都将造成难以估量和无法弥补的损失。正因为档案如此重要,所以本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使用了“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表述,说明这些主体都有保护档案义务。与此种表述相类似的表述在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中也有使用,如宪法在序言部分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同时,宪法第5条第4款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又如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此外,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也有类似表述。这种表述表明了国家对此项事业的高度重视,相关主体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法律相关要求。
本条还对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作岀了规定,这也是此次档案法修改新增的内容之一,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本次档案法修改坚持档案服务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为档案开放与利用提供便利条件,如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25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又如,明确档案馆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再如,明确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拒绝提供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这些都是对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的规定。


标签: 档案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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